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小带锰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建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093121775A
地址:连州市西岸镇清水小带村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起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修复工作,2024年12月25日通过连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家验收,取得连州市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连州市小带锰矿有限公司小带锰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竣工验收复核意见》。此建设项目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取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连州市小带锰矿有限公司小带锰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T-2024-025)、《连州市小带锰矿有限公司小带锰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合同》《关于同意连州市小带锰矿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连州市小带锰矿有限公司小带锰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竣工验收复核意见》、现场照片、《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1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积极配合我局执法工作,并在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连州不罚告﹝2025﹞6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完善的规章管理制度,引以为戒,确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不再发生。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0763-6601673
地 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